新闻事件:
12月3日,河南郑州将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消息刚一公布,便引来众多关注。
据不完全统计,2006—2008年,郑州市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医患纠纷达210起,赔偿400多万元。光今年上半年赔偿金额就高达146万元,与2008年同期相比,增幅130%。
为更加客观、公正地处理频发的医疗纠纷问题,郑州市决定引入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免费调解各类医疗纠纷。
近年来,为了解决医患纠纷,防止“医闹”等现象发生,各地政府频频出招。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成立,已经不是一件新鲜事了。据统计,目前有16个省区市的56个地市启动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建设。天津、漳州等地已在探索第三方解决医疗纠纷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问:
医调委的公信力怎么保证?
编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由什么人组成?归属什么单位管?怎样保证其中立性?
曲昌荣:郑州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是由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巧、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组成,不属于任何行政机构,是群众自治组织,其业务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根据相关规定,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其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费用由市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郑州市政府法制局有关负责人透露,卫生部门将来对医调委的介入少,医调委主要由司法部门的调解员参与,有利于保证公平公正。
朱虹:今年2月1日,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成立,该委员会隶属于天津市司法局,由具有临床医学、药学、法学等方面资质的人员组成,和卫生局没有隶属关系。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向司法局备案,其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费用由财政保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收取费用。
相对中立的地位和规范的程序有助于保证其公信力。
赵鹏:2007年,漳州市在福建省第一个建立起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同时还为此专门建立了“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其成员既包括司法专家,还包括全市各科的医学专家。凡是涉及医学问题,由医学专家们做出独立的参考意见。
应松年:第三方调解是带有司法性质的工作。如果处理问题公正,会很快树立公信力。
我认为,公信力的树立有3个条件:一是调解机构和人员比较中立,是独立的。这样,处理问题可以不偏不倚,不带偏见,不受外界影响,结果才会客观公正。我看各地调解组织都在司法体系下面,跟医疗机构没关系。如果是隶属医疗组织,也许公正,但总会有不公正之嫌。在司法组织下,老百姓觉得可以信任;二是调解人员调解时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兼顾科学,这样得出的结果不会不公正;三是要有好的程序。程序是实体基本公正的保证。处理纠纷时,机构是中立的,参与调解的人是可选择的,过程是公开的,让有关人员可以参与。
二问:
第三方调解与以往有何不同?
编辑:医调委如何介入处理医疗纠纷?跟以前医院直接处理有何不同?跟直接走法律程序及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比有何优势?
曲昌荣:医调委的具体工作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目前具体细则还没有出台。
郑州市政府法制局法规处处长张金生表示,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太强,加上医学上的很多不确定性,打医疗纠纷官司非常复杂;同时,由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和医院同属一个系统,让患者对其公正性感到担心。
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不仅可以使医院摆脱较大的精神压力,维持正常工作秩序,也能有效维护患者的正当权益。
赵鹏:“第三方调解相比医患之间面对面协商处理的最大优势,就是能够让矛盾双方暂时分开,双方都能有个空间时间相互冷静下来,而不是激化起来。”漳州市芗城区人民调解工作室主任赖水顺认为,事实上这也是他能从医院取证的“杀手锏”之一。“他们(指医院)怕纠纷,我来处理,那他就得配合我、提供一些必要的、别人可能拿不到的医疗记录。”
第二个好处,患者家属也会因第三方的介入,把赔偿数额设定更科学一些。“我不光给家属分析是否是医疗事故,而且还帮他们分析怎样计算赔偿方式,很多家属根本不懂怎么算,往往是大口一开。甚至有时还帮他们就如何分配赔偿款提供意见。”
应松年:我认为优势最起码有两个:一是如果问题处理客观公正,会让老百姓满意。二是这样的机制方便、效率高,有相当专业性,而且成本较低。
三问:
如何保障第三方调解的效力?
编辑:第三方调解具有强制性吗?如果医患双方不同意调解,接下去该怎么做?第三方调解能有效防止“医闹”吗?
曲昌荣:根据郑州市的规定,调解员因调解工作需要收集查阅相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员、征询专家意见等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或医疗机构应按调解协议及保险合同及时向患方支付赔偿金。调解不成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选择其他途径解决问题。
郑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第三方的介入,将使医疗纠纷的处理更加公平、公正。保险机构的及时理赔,也可使“医闹”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赵鹏:为了让更多的医患纠纷走第三方调解之路而不是打官司,在这项制度设计之初,漳州市法院、司法局就专门为调解工作室制作了专门的调解书——不只是医患纠纷,也包括其他调解对象——双方只要在上面签字,这份调解书也同样具备法律效力,法院以此便可强制执行了。
应松年:从广义说,按《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建立医调委有法律依据。但要有一定的规范,要保险、医疗机构尊重调解结果。
从法律角度讲,调解是双方自愿的。签字了,就有效力。如果有一方不签,或者后悔了,推翻了调解结果,那就只好提起诉讼。
假如调解得公正,即使纠纷处理不好,诉至法院,法院办案也会尊重调解结果。这样也可增强第三方调解的意义。
从个人来讲,我很赞成这种做法。基层调解,效率高,代价小。希望卫生部门制订全国性的规范,让调解在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