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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典型案例分析四

 发布时间:2008-08-30    文章来源:刘鹏

  案情简介:

  产妇于某于2004年1月31日凌晨零点三十分入住甲医院待产,2004年1月31日4点20分顺产一男孩,取名何某,新生儿体重4.8千克,于某会阴部裂伤,何某双侧锁骨骨折。

  何某于2004年2月7日入住甲医院儿科治疗,初步诊断为“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新生儿窒息(轻度)、新生儿贫血、巨大儿”,住院18天,2004年2月25日出院,花去医疗费4395.26元,于某于2004年2月9日出院,花去医疗费2566.66元。

  后何某到全国各地医院诊疗疾患,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诊断何某患有运动智力发育落后、癫痫等疾病。何某为治疗疾病花去医疗费3759.6元,交通费2645元,住宿费476元,伙食费488元。

  医疗事故鉴定:

  患方向某区卫生局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某区卫生局委托东营市医学会进行。2004年5月25日东营市医学会做出东营医鉴(2004)1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对损害后果负完全责任。

  甲医院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2004年9月14日**省医学会作出鲁医鉴(2004)11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以下不足:

  1、入院时虽估计胎儿较大,亦有记录、有宣教,但缺乏产妇及其家属充分知情同意的意见书;2、产程观察不够仔细;3、病历记录个别地方不够准确(如入院时胎儿心律前后记录不一致)。

  医疗机构的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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