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医疗鉴定>鉴定需知


什么是医疗纠纷?

 发布时间:2012-12-14    文章来源:洛阳医学会

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医患纠葛,这是一个比较狭隘的定义.从广义而言,凡是病人或家属对诊疗护理过程不满意,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过失或行为不当,造成患者死亡、伤残或其它不良后果,或者对医疗服务质量和态度不满意等情况,要求医院或医生承担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的事件,统称为医疗纠纷。
医疗现场实物封存与检验程序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立即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病历复印和封存程序
  医疗纠纷发生后,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涂改、隐匿病历资料,患方应立即要求医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将客观病历材料予以复制,由医疗机构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后交给家属,并且医患双方在场下将全部主、客观病历材料装在档案袋中予以封存,在封口处签名盖章并写明封存日期。
尸体解剖程序
  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有冰冻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天)做尸检。医方有义务向患者家属说明尸检的必要性并征询家属的意见,由患者亲属决定是否做尸检。拒绝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而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申请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医疗纠纷的协商程序 
  医疗纠纷协商指医患双方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就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案进行沟通、谈判取得一致意见的过程。通常是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关联性和各自的责任进行交涉,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本身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不违法就受法律保护。协商达成的协议与其他契约一样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虽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
 
医疗纠纷的调解程序 
  调解是指斡旋于双方之间以便使双方和解。医疗纠纷的调解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协调、帮助、促进下,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方在调解中不为独立的意思表示,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前提下,以促成当事人形成一致意思表示为目的,组织调解、促进沟通、提出建议、见证协议。调解协议与协商协议一样具有合同效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医疗纠纷的诉讼程序 
  医疗纠纷的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医患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医疗纠纷案件的程序和过程。医疗纠纷诉讼说通俗一点就是打医疗纠纷官司,往往是在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的最后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诉讼与协商、调解相比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诉讼体现国家对民事活动的干预,具有强制性、终局性、权威性,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最有力的程序。另一方面,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一个最严格的程序,也是一个最繁琐的程序,与协商调解相比耗时、费力,且需要诉讼成本支出。
 
什么是医疗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是指医疗纠纷发生后,为了明确与纠纷有关的医疗技术问题,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医学与法律知识对这些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活动。医疗技术鉴定具有科学性和主观性双重属性。鉴定作为一项科学活动,运用科学知识与技能研究解决特定的科学技术问题,属于科学活动的范畴,但鉴定结论最终只是鉴定人主观世界对客观问题的反映,不仅与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水平和认识自然的能力有关,还与鉴定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有关,甚至与鉴定人的道德水准和价值观念有关,具有明显的主观属性。目前医疗技术鉴定主要包括医疗事故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文检鉴定等。法医临床鉴定又包括: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护理依赖和期限鉴定、医疗依赖(继续治疗、营养费)等。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书面形式共同申请医方所在地的区或县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初次鉴定,对初次鉴定不服的,在15天内可以申请省、直辖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双方不能共同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由其审核后移交有关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复议程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鉴定专家资格、执业类别、鉴定程序三方面进行具体行政审核。如对具体行政审核意见不服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司法鉴定程序((法医临床鉴定程序)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为了明确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病人的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可以申请法医临床鉴定。此鉴定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由法院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法医鉴定机构做出。法医鉴定机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抽签确定。选择法医鉴定机构不受地域限制。
 
医疗技术鉴定机构的选择 
  医学会鉴定多数时候受同行相护影响,参加鉴定医生缺乏法律知识和证据认知能力,鉴定人不署名、不出庭,使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具有致命的程序缺陷。医学会鉴定结论总是注重是否医疗事故,对案件来说往往答非所问。司法鉴定的优势在于中立性强,对证据有认知和审查能力,对案件处理的协调性强,缺点在于医疗技术力量不充分,常常需要聘请专家,费用较高,否则可能因技术不全面而影响鉴定的科学性。医疗纠纷发生后,选择医疗技术鉴定机构需要高度重视,与案件的处理的最终结果息息相关。鉴定机构的中立性与专业水平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版权所有:洛阳医学网
主办:洛阳市卫健委学会办公室、洛阳医学会 豫ICP备09015155号
地址:洛南新区政和路卫生监督中心9楼